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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继承制度是有关财富传承和弱者帮扶的重要制度,处理好继承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设继承编,对继承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方面也存在很多争议纠纷,不妨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问题。
二、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
这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财产继承。法定继承是强制性的,除非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等方式改变,否则任何人都无法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优先于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或遗赠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方式。遗赠则是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4.代位继承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时,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原有的遗产份额。
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遵循以下原则
1.有限清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不继承,无清偿。
3.遗产管理人制度
如果遗产未分配,应以该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如果遗产已经分配,则应以获得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四、实务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借款人扎某(已故)以购买摩托车配件为由,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10万,借款期限为3年,扎某的配偶卓某在原告与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同时,卓某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同日,该银行向原告发放了1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扎某没有按约偿还本息,经催收无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借款人扎某已经死亡。扎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扎某的配偶卓某即案涉贷款的担保人、扎某的两个女儿才某、吉某以及扎某的母亲麦某。
原告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卓某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扎某的女儿以及母亲麦某在继承扎某遗产份额的范围内,对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扎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卓某在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并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表明其对该借款知情同意,应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卓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被告卓某系共同还款责任人,应对该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扎某的母亲麦某以及女儿才某、吉某均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扎某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麦某及才某、吉某现占有或者管理被继承人扎某相关遗产。
因此,法院确认麦某及才某、吉某放弃继承扎某遗产的行为有效,对被继承人扎某的上述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五、律师结语
我国的继承原则上属于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种选择必须是继承人自愿、自主作出的,债权人不可以强制要求继承人偿还超出所获得遗产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处“放弃继承”,是指既放弃了遗嘱继承,也放弃了法定继承。因此,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就无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一部分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获得了遗产,另一部分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在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时,参与遗产分割的部分继承人负有清偿责任,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予以偿还,放弃了继承的继承人无须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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