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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罪认罚制度解读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07-07

一、引言:

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刑事制度组成部分之一,旨在司法实践中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被告人悔罪自新、保障人权、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案件质量等方面发挥必要作用,作为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在实务中应深入理解和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制度,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实现司法公正奉献绵薄之力。

二、认罪认罚制度基本概念

1.认罪认罚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签署具结书后,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认罚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4.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且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要求

1.告知权利义务

在侦查、起诉以及庭审阶段,司法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法律后果。

2.签署具结书

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4.量刑建议及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五、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实务中的职责

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同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一样,包含着多项价值,不能仅仅着眼于司法效率价值,忽视其他价值,应当在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证据确实充分性以及程序正当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升办案效率,实现诉讼经济,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量刑运作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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