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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的连续工龄认定政策及争议处理程序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10-22

最近连续接待了几起退休职工工龄认定的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都是连续工龄的认定问题。目前退休的大部分人员多是跨越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时正处于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的时期,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各项政策零碎繁多,时间跨度长。因此,笔者对连续工龄认定中的常见问题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一、连续工龄的概念


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


二、职工退休为何要计算连续工龄


1、连续工龄的缘起

工龄最早出现于1951年2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将工龄分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并以此作为计发退休补助的标准。80年代中期,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的时期。经过逐步的变化,本企业工龄变更为连续工龄。

2、连续工龄的作用

①工龄是判断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退休福利待遇的高低。

根据当时的养老政策,职工退休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数额依据本人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计发。

    ③连续工龄与现在养老待遇核算中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关。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制度建立。因此,个人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直接与最后的养老待遇水平挂钩。

劳动部1992年公布的《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因此,视同缴费年限通常以“连续工龄”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来判定。


三、常见几类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1、关于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2、关于被除名、自动离职、辞退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

根据劳办发[1994]37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及劳办发〔1995〕10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除名、自动离职及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3、关于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

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又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前的工作时间和缓行期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连续工龄认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1、争议解决方式

退休职工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因对工龄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

①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行政诉讼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退休职工如对自己的连续工龄认定有异议,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相应的解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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