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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到位,新《公司法》实施后哪些公司建议减资?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于20231229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71起实施。(为方便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下称“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并要求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的公司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内。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股东及董事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风险一:因未按期出资,股东被要求足额缴纳出资的同时,还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风险二:如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风险三:基于上述规定,如公司有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风险四: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五:董事没有履行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风险六:股东因未按期缴纳出资,丧失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风险七:转让未实缴的股权时,根据情形不同,对认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风险八:面临行政处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法》实施后,以下公司建议考虑减资


1.认缴出资金额过高,股东全部实缴存在困难。

旧《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过程中,一些公司股东盲目认缴出资,金额从几千万元到几十亿元不等。新《公司法》实施后,如股东明显欠缺在五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缴付能力,可以考虑通过减资的方式进行修正。

2.公司没有实质经营,且认缴出资没有实缴到位。
市场上有一些公司已经多年没有经营行为,所以公司基本不需要运营资金,如公司暂时也没有清算注销的计划,对于尚未实缴的出资,建议可以先考虑减资。
3.一个股东同时持有多家公司股权,且出资均未实缴到位。

鉴于新《公司法》的调整,一个股东同时持有多家股权时就意味着五年内同时对多家公司负有实缴出资的义务,如股东同时缴付出资存在困难,可以考虑对部分认缴出资进行减资的方式进行调整。

4.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有资本完全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认缴剩余未缴出资可能导致资本过剩。

通常,股东认缴出资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提供经营所需的资金,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运营资金,再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可能导致资本过剩、资金浪费的,可以考虑通过减资的方式进行调整。

5.代持他人股权,且代持股权出资尚未实缴。

生活中,很多人基于亲戚或朋友的请求帮忙代持股权,但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往往都是认缴,没有实缴到位。鉴于新《公司法》的调整,如隐名股东暂时或欠缺实缴被代持股权出资能力的,可以考虑通过减资的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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